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简称江苏省老科协,以下简称本会)。英文:Association for the Senior Scientists and Technologist of Jiangsu Province(缩写ASSTJP)。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苏省离退休科技工作者为主体,全省性业务系统老科技工作者团体、本省各地方老科协、各企事业等单位老科协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老科协的团体会员,是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联系全省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文件精神,团结广大老科技工作者,在扎实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谱写新篇章、作出新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283号。(邮政编码210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广大老科技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为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奠定基础;
(二)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组织会员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决策论证、科技考察等活动,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
(三)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为核心,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科普讲师团,扩大科普志愿者队伍,运用多种形式,举办科普讲座,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普宣传教育品牌。发扬老科技工作者的优良传统,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组织开展针对青少年的科普活动;
(四)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开发、科技咨询、新技术推广、科技及经济建设项目的评估等活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要求,开展老科技工作者与大学生村官对接帮扶、农业技术培训、农业技术推广等活动。鼓励、支持老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创建在行业上具有领先地位的科技示范基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实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经济实体,增强经济实力,促进老科协事业的发展;
(五)组织开发老科技人才资源,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开发高级老科技人才为重点,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各方推荐人才,组织人才交流;
(六)积极主动协助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联席会议开展有关工作,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和协作;
(七)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和建议。积极建设老科技工作者之家,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保健、文化、康乐等活动;
(八)加强同兄弟省市老科协的工作交流与协作,促进共同提高和发展。积极开展与国外及港、澳、台老科技工作者组织的友好交往与联系,进行科技交流与协作;
(九)弘扬无私奉献、开拓创新精神,鼓励和组织老科技工作者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再作贡献。
(十)组织老科技工作者面向贫困地区,开展扶贫协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拥护本会的章程,省辖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省直属单位老科技工作者协会和老科技工作者领办、主办、联办或提供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均可提出申请履行入会程序,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拥护本会的章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影响的老专家、老科技工作者和德高望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吸收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提供有关单位、个人的基本情况。单位会员需要提供团体章程、领导成员名单及主管部门意见;
(二)经理事会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可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服务;
(四)会员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协会规章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工作需要或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闭会期间,实行会长负责制。由会长、驻会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日常工作有关事项。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本会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与财政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支出;
(三)必要的人员薪酬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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